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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反腐公开栏 2020年第十一期(总第二十二期)
2022-06-01 20:45:30 返回列表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摘要)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省纪委通报5起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郧西县观音镇原纪委书记杨伟(现为槐树林特场党委宣传委员)、镇纪委副书记余楠核查实名举报不认真不细致问题。2018年1月至5月,观音镇纪委受理群众实名反映该镇下桃园村扶贫安置房分配不公等问题的,杨伟、余楠核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将应查实的问题全部查否,草率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在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后,没有进一步开展调查,造成实名举报人越级上访。后经郧西县纪委监委提级调查,查明反映的4个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郧西县纪委给予杨伟党内警告处分,责令余楠作出书面检查。十堰市纪委监委在全市信访举报工作会议上对该案进行了通报。
  2.荆州市荆州区李埠镇信访办工作人员李成钢、万城村党总支副书记杨明奇等人对群众合理诉求敷衍应付,导致群众越级信访问题。2017年以来,贫困户向某伟多次向李埠镇万城村党总支副书记兼二组组长杨明奇申请宅基地。杨明奇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简单应付,未将向某伟的建房需求向村、镇反映,引发向某伟多次越级信访。2019年11月,向某伟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后,李埠镇信访办工作人员李成钢在向某伟不同意息访罢访情况下,将向某伟信访事项以其比较满意作办结上报,导致向某伟于2020年1月再次越级向中央巡视组反映。2020年5月,荆州区纪委分别给予李成钢、杨明奇党内警告处分,责令万城村党总支书记刘毅作出书面检查。
  3.荆州市荆州区东城街玄妙观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樊孝春,居委会副主任宗文静等人漠视群众利益,导致群众越级信访问题。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玄妙观社区居民余某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多次向社区咨询、申请办理低保。负责民政工作的宗文静不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推诱应付,致使余某未能及时办理低保。2019年12月,余某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后,在东城街纪工委开展调查期间,东城街民政办工作人员仍然存在敷衍情况。2020年5月,荆州区纪委监委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樊孝春党内警告处分,对预备党员宗文静延长预备期一年,责令东城街民政办负责人王贤忠和工作人员方霞作出书面检查。
  4.利川市汪营镇清源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万成林,居委会副主任朱宏文等人对信访事项化解不力,造成群众赴京非正常上访问题。2019年7月、8月,汪营镇在化解清源居委会居民唐某信访事项中,万成林、朱宏文作为包保责任人,落实包保措施不到位,对唐某动态信息反应迟缓、信访事项处置不力,导致唐某赴京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汪营镇纪委分别给予万成林、朱宏文党内警告处分;利川市纪委监委对汪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覃征操和镇党委副书记刘明斌诫勉谈话,对镇党委书记朱定攀工作约谈。
  5.巴东县溪丘湾乡纪委书记覃奎对初步核实的违纪行为不及时立案审查问题。2018年11月、12月,溪丘湾乡纪委在办理魏家梁子村委会副主任宋秀清、石羊山村党支部书记俞芳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中,覃奎对已经部分查实的宋秀清、俞芳二人违纪问题,既未主动向乡党委汇报,也未及时立案审查,致使宋秀清、俞芳通过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资格审查,参加村 “两委”班子换届选举。群众举报后,巴东县纪委监委分别对宋秀清、俞芳立案审查调查,宋秀清受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并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俞芳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覃奎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6月,巴东县纪委给予覃奎党内警告处分。

  关于5起扰乱举报秩序典型案例的通报
  1.蕲春县漕河镇吴庄社区居民孙绪宏诬告陷害他人被判刑。2019年9月,孙绪宏与刘某某因合同纠纷等原因发生肢体冲突,对城东派出所民警万某的处理工作不满,遂故意捏造万某的问题线索向省委巡视组举报,称万某与刘某某是“警匪黑道一家亲”“万某收受刘某某贿赂款6万元”。经调查,孙绪宏所反映的问题失实,属诬告陷害行为。孙绪宏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蕲春县赤东镇三渡村村民郝青以告状相威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判刑。2018年5月,三渡村修缮村礼堂,郝青强要工程,威胁工程不给他做就去告状,后又多次以上访、告状相威胁索要钱财5000元。郝青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3.蕲春县彭思镇丁港村村民孙永存以举报相威胁索要财物被判刑。孙永存在竞选丁港村村干部失败后,以揭发个人隐私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一万元。孙永存还存在诈骗国家产业到户扶贫资金犯罪行为。孙永存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4.红安县八里湾镇陡山村原村干部吴长松假借他人名义捏造事实举报受到党纪处分。吴长松因工作中与红安县八里湾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汪某某产生矛盾,故意捏造事实并假借他人名义,举报汪某某在驻村期间私自任命陡山村党支部书记并从中收受好处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调查,吴长松反映的问题均不属实。红安县八里湾镇纪委给予吴长松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武穴市龙坪镇下冯村村民郭浩政意图捏造事实举报他人被行政拘留。郭浩政父亲因办理农村土地确权证对村干部程某某产生不满,2020年8月28日上午,郭浩政扮成国家信访工作人员同其父亲来到程某某办公场所,强行将1张100元人民币放在办公桌上,拍成视频,制造村干部程某某为群众办事索要钱物的假象。2020年9月,武穴市公安机关给予郭浩政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关于近期部分被“双开”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1.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四级调研员,原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明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黄冈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四级调研员,原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明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报销或支付;违反群众纪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邓明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目无党纪国法,以权谋私、蜕化变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黄冈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邓明生开除党籍;由黄冈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黄州区人大常委会原研究室主任,黄州区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永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黄州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黄州区第五届区委委员,黄州区人大常委会原研究室主任,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永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购物卡,安排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支付餐费,违规发放拆迁工作补贴;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安排管理和服务对象结算单位招待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罪。黄永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丧失原则底线,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依然顶风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区委常委会审议,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黄永友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3.英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卫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黄冈市纪委监委指定,红安县纪委监委对英山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卫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卫国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多次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为恶势力人员充当“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和干预司法、执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说情;违反生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罪;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嫌疑人办理虚假的立功证明,涉嫌徇私枉法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卫国身为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目无党纪国法,以权谋私,知法犯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英山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英山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卫国开除党籍处分;由英山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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