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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
2024-03-15 10:30:34 返回列表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本栏目中简称《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为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的相关新规定、新要求,省纪委监委联合湖北日报对《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进行解读,帮助党员干部更加深刻认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引导党员干部更加自觉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七: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行为

  《条例》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问题表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行为主要表现为,党组织没有担当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不认真、不得力;领导干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不管不问,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给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治生态等造成重大损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党的威信和权威。

【执纪者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责”字当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扭住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落实,不断将管党治党责任体系化、制度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作为问责情形之一。

  是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要看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违反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宜简单以班子成员或单位中有多少人违纪等后果倒推认定责任。要综合考量历史背景、后果影响、责任大小、态度认识、整改情况等因素判断,予以准确定性和恰当处理。此类案件有时涉及对象较多,有的案件时间久远,涉及几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的问题发生是多因一果,责任链条长且分散,既有领导责任,又有直接责任,这些因素均要充分考虑。如某国企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党建工作虚化,日常监督缺失,管党治党“挂空挡”,对集团班子成员及下级党组织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醒,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于违纪违法行为不但不斗争、不报告,反而带头违纪违法,与下属沆瀣一气,在企业改制中隐匿国有资产,导致本单位本系统管理混乱、违纪违法行为多发、政治生态受到破坏等后果,就属于典型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八:

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

  《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主要表现为,党员干部违反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有的党员干部不带头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特权思想严重、官气十足,搞“一言堂”,颐指气使,肆意安排下属办私事;言行举止逾规越矩,口无遮拦,在公共场合发表与党员干部身份、地位不符的言论;不注意个人作风建设,不按要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到基层调研“蜻蜓点水”,造成不良影响等,损害党的形象、威信,破坏党群关系。

【执纪者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党员除了要遵守“六大纪律”外,还要自觉遵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新修订的《条例》将此类行为的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提高了执纪执法工作的操作性。

  如何判断为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应当突出政治性,以熟悉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为前提,如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约定俗成的传统和惯例,避免随意拔高,胡乱扣帽子。要区分违反政治规矩行为与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条例》聚焦当前党内存在的破坏规矩的突出问题,已经设定了相应的违反政治纪律处分条款,本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不是兜底性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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